学生资助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校贫困学生补助工作,根据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二、资助原则: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三、资助内容:
(一)国家免学费
1、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2、国家免学费政策资助对象是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
3、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确定。
(二)国家助学金
1、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2、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原则上为一、二年级全日制涉农专业在校生及非涉农专业在校生的12%。
(三)社会助学金
1、社会助学金指的是社会上的慈善机构、企业集团、各种教育基金、个人等对在籍在校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的帮助,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资助。
2、社会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社会助学金的金额、人数由资助的慈善机构、企业集团、个人等决定。
(四)勤工助学
1、勤工助学是一边求学读书,一边工作、劳动。通过自己在课余时间的劳动换取一定得报酬,来完成自己的学业。
2、勤工助学的对象只能是在籍、在校的一、二、三年级的学生,并且是在不耽误自己学习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申请。
3、勤工助学的报酬由学校和提供岗位的用人单位签协议,定期把劳动所得打到指定卡上,由学校来发勤工助学的资金,保证学生的劳动所得。
四、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1、热爱祖国、人民、遵守法律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家住农村地区,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
(1)孤儿、烈属、军属家庭困难的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五、资助资金实行单设科目、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列为困难资助对象:
1、因违纪而受处分者;
2、生活奢侈浪费,吸烟、喝酒、上网(夜市)、聚吃聚喝或经常购买高档衣物及奢侈生活用品者;
3、言行举止不文明,有打架、骂人行为者;
4、故意损坏公物者;
5、作风不良,男女交往不得体者;
6、组织纪律散漫,经常迟到、早退或旷课者;
7、以虚假材料欺骗组织者;
8、拉帮结派、搞小团体、营私舞弊,不团结同学者;
9、严重违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如:存放、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在外租房、私自外宿者。
八、接受资助以后,出现下面两种情况将追回受资助款,一是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二是接受资助以后吸烟、喝酒、请客等铺张浪费的。